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3年)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院校建立校卫队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3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教办字262号

施行日期1983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

为了维护高等院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各高等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卫队。全国解放以后,不少高等院校建立了校卫队组织,但在“文革”中遭到破坏。近几年来,一部分高等院校又根据需要,相继建立了校卫队。这支队伍,在开展安全防范、维护校内治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现将组建校卫队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校卫队是各院校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保卫组织的领导。其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和后勤供应均由各院校负责。校卫队的人数,应按精干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 校卫队的任务主要是:担任校内巡逻,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保护国防尖端、科研等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 校卫队员的条件应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男性青壮年,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选调队员时要注意政治质量,并选派得力的干部担任校卫队的领导。


四、 校卫队员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是干部也可以是工人;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定级、升级、奖金、劳保福利等)。在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贴。


五、 校卫队员着便装,并佩带校卫队标志。根据执勤的需要配发雨衣、雨鞋、手电及必要的防寒服装等。

各院校的党政领导和保卫组织,对校卫队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政策、法制、纪律教育和业务训练,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