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公安部,铁道部
发文日期1987年0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红总字1987第2号
施行日期1987年02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商业部、民航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的通知(红总字1987第2号1987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交通、商业厅(局)、红十字会,各铁路局、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旅游局:
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至今已有八十三年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人民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训练是红十字会的传统业务。中国红十字会曾同有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大量的训练工作。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各类意外伤害和急性病症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人口流量较大的飞机场(机内),水陆运输的车船上、火车站、旅游点以及饭店、商场等场所,也时常发生外伤、中暑、中毒以及心脑血管等疾病。发生这些意外伤害和急性病症时,由于现场无医务人员,伤病员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置,常常因延误抢救时间而增加伤病员的痛苦,甚至造成可以避免的伤残或死亡。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保护人民健康,开展群众性(非医务人员)的卫生救护工作很有必要。多年来,红十字会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卫生救护训练班,如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中毒、中暑、溺水等现场初级急救训练。近年来又开展了现场心肺复苏训练,并且接受训练的人数越来越多,对象也越来越广泛,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实践证明,训练对象应首先是处于或能最先到达出事现场的人员。如:公安系统的交通、治安、消防和派出所干警,铁路、交通系统的列车员、船员、司售人员,民航系统的机组人员,宾馆、饭店和商店的服务人员、营业员及旅游系统的导游、司机等。这些人员经过短期(一般三至五天一期)培训后,掌握了一般卫生救护知识和急救技术,可以成为群众性急救网络的骨干力量,为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四化建设,为树立自救互救,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因此,希望各有关单位重视这项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作出培训具体规划,积极认真地搞好卫生救护训练的普及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以同时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对训练中的技术指导、咨询等实际问题,可由各级红十字会协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