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文日期1984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公发边167号
施行日期1984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旅游局:为加强对旅游团的入出境管理工作,减少团体签证手续不符的问题,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在接待旅游团入出境工作中,务必做到以下有关事项:
一、 严格执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九日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发给旅游团团体签证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边防检查的规定。
二、 办理边防检查手续,一般应在入境的第一个口岸,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
三、 未经批准,不得接待无签证的旅游团成员来我国旅游。
四、 旅游团成员如不能随团活动,需提前、推迟、分口岸或分批入出境时,接待人员应按规定事先为其办妥离团签证手续。
五、 旅游团团体签证系准许人出境的重要凭证,均由边防检查站收缴,接待人员不应将团体签证交给其它无关部门。
六、 各旅游接待单位要向旅客广泛宣传旅游团体签证的做法和注意的问题。在入境之前一定要检查是否将团体签证遗忘,并放在便于交验的旅行袋内。
七、 各旅游接待单位不断增加新的接待人员,要把如何做好团体旅游出入境工作,作为一项业务教育内容,以便更好地为旅客服务。
八、 接待人员接送旅客入出境时,应主动协助旅客办好入出境边防检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