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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8年05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8〕98号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部领导关于做好公安机关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宣传的主要内容。交通民警参加抗震救灾、救助群众的事迹,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装备、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情况;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值勤执法情况;为保障抢险救灾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的措施;道路路况,包括因为地震导致路面、桥梁、隧道损毁情况,以及山体滑坡、坍塌、泥石流等造成的道路阻断情况。


二、 及时采集宣传素材。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记者和宣传民警随警作战,深入一线,采集交通民警抢险救灾工作过程的信息,通过视频、图片、文字反映交通民警参加抢险救灾和交通保卫工作的情况。


三、 宣传渠道和途径。要将采集的新闻素材及时上传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纸和网站,尤其是护送运输救灾物资、受伤人员车辆的新闻素材,要快速传给中央新闻媒体以供实时插播,同时抄送我局宣教办备案。此外,要充分利用本地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四、 加强组织协调。总队、支队要明确专人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要在灾区及周边道路、通往灾区主要道路沿线的支(大)队指定宣传信息员,协助新闻媒体采取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等方式,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五、 及时上报信息。要将本省宣传工作落实情况、重要路况、重要新闻事件等信息及时上传我局,并组织向中央媒体报送新闻素材。要将报送的影像资料、文字信息备份、归档保管,及时刻制成光盘送我局备案。5月16日前,要将省(区、市)总队联络员、地市支(大)队信息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手机等联系方式上传我局宣教办。


附件:报送抗震救灾新闻素材方式(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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