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7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7]公边字111号
施行日期1987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做好来大陆探亲旅游台湾同胞的边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边防检查站对直抵口岸要求入境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可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以下简称《旅行证明》:
1.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凡能确认其台湾同胞身份并持有返回香港或国外的有效证件者,即可签发《旅行证明》。签发《旅行证明》要严格按照签发填写说明(见附件1)办理。《旅行证明》有效期应严格控制在台湾同胞的外国或香港入境签证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下列人员应拒绝入境:
(1)台湾、香港及国外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
(2)公安、国家安全部门通报的不准入境者;
(3)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
3.下列口岸暂不签发《旅行证明》:深圳、拱北、文锦渡、蛇口、沙头角、湾仔、中山、九洲。对径自到达上述口岸的,应劝其回香港中国旅行社办理。有特殊情况要求入境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 对从台、澎、金、马乘船直接到达沿海地方口岸(正式批准的台轮停泊点)的台湾同胞,由边防工作站受理申请,报上级边防部门批准签发《旅行证明》。审批权限如下:
1.在港区所在县、区范围内活动的,不办理《旅行证明》,由边防工作站签发《台湾同胞登陆证》(见附件2)
2.在县、市(区)以外,省以内范围探亲旅游的,由边防工作站所在县边防部门批准。
3.出省的由所在省边防部门批准。
三、 抵达国家开放口岸和沿海地方口岸要求入境的台湾同胞,应分别填写《旅行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和《沿海地方口岸旅行证明申请表》(见附件4),交验免冠正面像片两张。
边防检查站签发《旅行证明》,仍使用原签发《台湾同胞证明书》的专用印章。边防部门使用与边防检查站同一规格的发证专用章(包括钢印),印章由各省统一刻制,印模报公安部边防局备案。
《台湾同胞登陆证》、《旅行证明申请表》、《沿海地方口岸旅行证明申请表》请各地根据需要按附件的样式印制(用繁体字印刷)。签发《旅行证明》,每张收取手续费人民币十元或等价外币。
四、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1.对于入境的台湾同胞携带的儿童与《旅行证明》所注不符者,边防检查站可在查验栏办理增加、减少或注销加注。办理增加加注手续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对于出境的台湾同胞所持证件过期者,边防检查站可登记放行。
2.对于台湾同胞在内地探亲、旅游期间,入出境护照、证件和《旅行证明》全部丢失的,只能从深圳口岸出境。深圳边防检查站凭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补办的证件放行,对于没有上述证件的,应阻止出境。
3.从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的台湾同胞,均需填写入出境登记卡,办理查验手续。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每星期三将台湾同胞入出境的人数和驻外使领馆、香港中国旅行社和口岸办理旅行证件的人数,上报公安部边防局。沿海地方口岸签发《旅行证明》的情况,也同时上报。
凡由边防部门办理《旅行证明》的,每三天将入境台湾同胞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永久住址、《旅行证明》有效期和入境口岸等报公安部边防局。
4.对于在外籍船舶上服务的台湾船员要求登陆的,边防检查站签发《台湾同胞登陆证》(经边防检查站加注,可作为住宿证使用);要求入境探亲、旅游的,边防检查站可发给《旅行证明》。
5.对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仍按公安部[80]公发189号文《关于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前往边境管理区如何签发通行证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
五、 现居缅甸境内的国民党残部人员,有的人虽持有台湾护照,但已长期居住缅境,情况十分复杂,目前暂不与从台湾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同等对待,他们要求入境可按原来的办法办理。
六、 做好来大陆探亲旅游台胞的边防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指定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负《旅行证明》的签发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