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0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1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索乃尔申请复议一案是否超申诉期限的请示》〔青公明发(1994)615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治安裁决可通过一裁机关提出申诉,但如果当事人已将复议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一裁公安机关,一裁公安机关应将复议申请书转交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或告知申诉人将复议申请书交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如一裁公安机关没有转交申请书或告知当事人而超过法定申诉期限的,复议申请应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应予受理。我们同意你处的意见,即对索乃尔申请复议一案,海北州公安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