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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做好“严打”斗争中在押罪犯坦白检举案件核实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0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监狱管理局: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监狱系统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方式鼓励罪犯坦白检举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坦白检举的犯罪线索认真进行核实,挖出了一批余罪、漏罪,侦破了一批隐案、积案。截止到目前,在押罪犯坦白检举的犯罪线索中,已有14.83%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涉案人员受到了相应处理,检举有功人员受到了相应奖励。在罪犯中开展坦白检举活动,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为进一步扩大战果,促进“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对在押罪犯坦白检举的犯罪线索,各地监狱和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彻底清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安机关和监狱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对罪犯坦白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对涉案人员按照“严打”政策进行相应处理,对检举有功人员予以相应的奖励。


二、 各监狱应进一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鼓励罪犯坦白自己、检举他人的犯罪活动。对罪犯已经坦白检举的犯罪线索,要尽可能详细了解犯罪事实、涉案人员和作案时间、地点等情况和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三、 公安机关对监狱移送的罪犯坦白检举犯罪线索,应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向提供犯罪线索的监狱反馈查证结果。经查证线索不实的,也应及时向原监狱反馈。


四、 监狱要根据公安机关反馈的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对检举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坦白自己罪行的行为予以表扬,并在罪犯中广泛宣传,以进一步促动他犯继续坦白检举犯罪案件,扩大“严打”成果。

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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