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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安部关于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为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车辆如何定性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3〕58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皖公传发[2003]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委《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的规定,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准予延缓报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报废汽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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