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0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公安部六局关于办理国籍公证证明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0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公字第149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

你局公证律师处桂司公律(83)2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凡中国公民因与外籍人通婚,而要求办理中国国籍证明的,公证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公民(指非城镇户口的人)可由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给予办理国籍证明。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