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0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公字第149号
施行日期1983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局:
你局公证律师处桂司公律(83)26号函悉。经研究认为,凡中国公民因与外籍人通婚,而要求办理中国国籍证明的,公证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所持的护照或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公民(指非城镇户口的人)可由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给予办理国籍证明。证词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