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
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是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在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长期紧密协同配合下,110报警服务台在满足人民群众紧急求助,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10报警服务台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一项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事业。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建设正在不断地向数字中继报警服务台发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110报警服务台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110报警服务台建设中,为适应接受人民群众报警求助工作的需要,各地邮电部门要向当地110报警服务台提供足够的通信线路并确保畅通。在中继线的配置上,对模拟用户接警台仍按原办法提供;对数字报警服务台,在各省会城市和较大地区城市,应采用2MbpsPCM数字中继、双路由方案,就近接入市话汇接局;在有条件的一般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中继电路。
二、 对拨叫110的电话,各地邮电部门应采取技术措施按现有资料向报警服务台提供主叫号码、地址和用户名称,供使用参考(提供地址和用户名称的具体技术和实施方案另定)。
三、 在110报警服务台的建设中,110报警服务台至电话局的中继线路建设和相应的终端设备的购置等一次性费用,原则上由公安机关承担(用于110报警服务台的中继线所占用的管孔建设费用,按实际占用数量优惠收取)。初装费(由于报警服务台接入而引发的从端口到电话网内的一次性建设费)在当地现行资费标准的基础上各地邮电部门要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地公安厅、局与省邮电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免除110报警服务台所使用的中继线月租费和代维设备的代维费。产权属于公安机关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费,由公安机关承担。
四、 拨打110电话对报警当事人一律免收电话费。投币、磁卡等公用电话应具有直接拨打110的功能。
五、 在110报警服务台的建设中,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城市,当地公安机关和邮电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邮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