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多次以同一理由一次递交数份申请书申请游行示威的情况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公[2003]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在公安机关审批的法定时间内多次以同一理由递交数份申请书申请游行示威的,只要申请主体不变,不论每次递交多少份申请书,公安机关可视为一个申请合并受理,作出一个是否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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