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消〔2008〕46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大力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范围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进展缓慢、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种模式发展,明晰权责,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提高。
(三) 工作目标。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远程监控中心),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根据需要建立远程监控中心。
1.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2.地级城市,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3.有条件的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无条件的,可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监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二、系统功能、设计审查验收和联网范围
(四) 系统功能。远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国家标准,具备下列功能:
1.报警监控。实时监控联入远程监控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设施巡检。实时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3.动态服务。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设备故障,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信息服务。公安消防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了解单位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动态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形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消防监督执法重点,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效能。
一个地区不同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远程监控系统,应能互相兼容,以利于信息共享。
(五) 系统设计审查、验收。远程监控系统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远程监控系统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六) 联网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
三、从业条件、申报和审查
(七) 从业条件。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信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5.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监控资料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等。
具体从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八) 从业申报。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管理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5.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6.管理制度等文件;
7.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系统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系统验收意见;
8.其他资料。
(九) 审查备案。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收到运营服务机构的从业申报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并备案。
四、规范运营管理
(十) 坚持市场化运作。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良性竞争机制,不得指定运营服务机构,不得搞垄断经营,地级以上城市应建立至少一家以上远程监控中心,联网单位可自由选择运营服务机构,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健康发展。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联网用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各自职责。鼓励运营服务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增强运营服务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十一) 运营服务机构的职责。运营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1.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对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及时传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对消防设备故障信息及时通知联网用户维修;
2.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3.负责对联网用户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向联网用户提供分析报告;
4.建立可供公安消防部门查询的联网用户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接口;
5.由于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联网用户信息接受和传输的,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提前 通告联网用户,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6.由专业人员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7.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联网用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十二) 联网用户的职责。联网用户要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及时填写、传送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设备运行相关信息;
3.对运营服务机构告知的火灾报警、消防设备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
4.加强信息传输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运营服务机构维修,保证信息传输装置正常运行;
5.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更新或维修保养时,应当及时通知运营服务机构;
6.及时研究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的报警监控信息综合分析报告,解决存在的问题;
7.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深化系统应用
(十三) 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把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与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十四) 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效能和灭火救援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创新勤务模式,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效能和灭火救援能力。要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监控数据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确定火灾防控、消防监督执法的重点,落实“错时”工作制,把警力部署在火灾多发、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时段和场所;推动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苗头性问题、防止隐患产生,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有效防控。要利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及时准确的火灾报警信息,提高火灾预警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力争把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提高灭火救援成功率,减少火灾损失和危害,遏止重特大火灾。
六、推动健康发展
(十五) 积极推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当地政府制定远程监控系统发展规划,将远程监控系统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当地政府发布联网公告和文件,引导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健康发展;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推动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远程监控中心,提高远程监控系统覆盖率,发挥系统的规模效益。
(十六) 加强对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的监管。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和标准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