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2〕8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否有权撤销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吉公传发[2002]4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据此,督察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下发《公安督察决定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