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医发〔1998〕第29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三、 各地卫生、公安部门要主动与宣传部门配合,作好清理整顿和打击“医托”工作的舆论宣传。对非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和“医托”,择其典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群众。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提醒患者谨防“医托”,避免上当受骗。
打击非法医疗机构和“医托”,是整顿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扎实认真地作好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和打击“医托”的情况分别报卫生部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