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3〕118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能否办理革家人、穿青人居民身份证的请示》(黔公请[2003]46号)收悉。经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 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你省革家人、穿青人按照“凡已按照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份时原来怎么填写仍怎么填写”的原则,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可填写为“革家人”、“穿青人”。
二、 对部分革家人、穿青人因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可能引发的不满和上访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会同民族事务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
三、 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自即日起修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