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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5〕38号

施行日期2005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 月25日由公安部第77号令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依法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有关剧毒化学品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务必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为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组织学习培训活动,公安部于5月底在公安信息网上公布了该《办法》,6月8 日又在《人民公安报》全文发表,各基层公安机关要尽快复印、下载,将《办法》发到每一位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民警手中,组织民警逐字逐句学习条文。公安部将于7月份开始举办全国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系统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基层公安机关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逐级分解培训任务,培养业务骨干,确保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民警都能接受一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轮训,全面掌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和基本知识,懂得常见剧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应急救护常识。要培养和选调一批熟悉化学、化工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一线,尽快提升公安机关监管剧毒化学品的整体工作水平。

在组织好公安系统内部学习培训活动的同时,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将《办法》复印张贴到辖区内每一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单位,要求企业负责人、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并按照《办法》及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五进"活动,扩大《办法》的宣传覆盖面,使人民群众特别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押运人员增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交通安全意识。《办法》正式实施前,各地公安机关要集中开展一次大型宣传活动,精心组织,以案说法,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掀起宣传《办法》的高潮,努力营造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 扎扎实实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各地公安机关审批和查验剧毒化学品法定许可证件,公安部统一设计了法律文书式样(附件1),其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是加盖了审批公安机关印章,成册发给需要经常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保管、使用的许可证件;《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公安机关向申领人核发的单张许可证件,每次使用时加盖审批公安机关印章。公安部目前正在组织印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将于8月1日前免费提供各发证公安机关使用,各发证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上述3种法定许可证件的申请书,由各申领单位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式样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其他法律文书由各发证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式样自行印制。

《办法》实施前,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具体式样见"公通字[2002]31号"),迅速完成调查摸底、单位建档等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剧毒化学品单位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尽快了解并熟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销售单位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等法定证件的式样、管理机构、管理方法等,为准确审核申领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打下基础。按照《办法》规定,今年8月1日开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审批工作,并建立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各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制定四项配套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省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信息数据库,实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的查询和通报;二是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信息的办法;三是建立省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具体委托办法;四是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向沿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和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单车运输五吨以上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的办法。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档案,做到一次一档,一车一档,项目齐全科学,登记信息准确。

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的要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设置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附件2)。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和本通知发布的式样,于8月 1日前为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否则不予办理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同时,抓紧按照《办法》第六条要求,熟悉治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出口登记证》、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等6个法定许可证件的式样、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为准确审核承运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奠定基础。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有关标志设置到位。


三、 严格执行办法,依法查处违法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

8月1日之后,对违反《办法》有关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对违反《办法》有关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处。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理由。所用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3]68号)执行,避免执法随意性。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公正处理。对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行为触犯 刑法的,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办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 以贯彻执行《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处置突发剧毒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努力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危害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结合大练兵进行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各地要充分挖掘当地资源,建立化学、化工专家库和防护器材储备库,一旦发生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能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科学、有效施救,将危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对公安部提供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法定许可证件,各地要加强管理,合理、节约使用,避免浪费。自2005年起,省级公安机关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补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数量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ОО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有关法律文书式样(略)

2、安全标示牌示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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