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2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2〕128号
施行日期2012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12〕1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25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与港澳全面合作为主线,以生态、宜居、可持续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合作为动力,大力推进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努力把南沙新区建设成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为全面推动珠江三角洲转型发展、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发挥更大作用。
三、 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统筹推进新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实现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东省和广州市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协调机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促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科学规划建设南沙新区,对于发挥粤港澳三地比较优势,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建设,深化新时期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南沙新区开发建设,以《规划》实施为契机,开拓创新,紧密合作,扎实工作,不断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
国务院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