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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公安部关于对从台湾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公边字73号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台湾当局允许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范围放宽,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旅游和进行贸易等活动的越来越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14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从台湾(包括澎湖、金门、马祖)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和台湾的边防管理,保证他们的安全,促进“三通”和祖国和平统一,现对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岸停靠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原则做好接待台胞工作对促进“三通”和祖国统一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政策性很强,要求“既要热情,又要适当”,同时鉴于台湾当局仍对我持敌视的态度,要严防台湾当局利用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岸停靠之机进行破坏活动。对台湾船舶停靠大陆港岸的,要本着内紧外松,确保安全的原则,热情欢迎,友好接待,方便其往来,保障台胞人身和船舶的安全;要加强边防管理,防范内潜外逃,严格查禁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随时提高警惕,确保海防安全。


二、 对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办法

1.查验证件。台湾船舶进出港时,查验船舶证书、渔船民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核对人数。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其船舶证书由公安边防部门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2.检查船体。对在港内停泊的台湾船舶,进行船体检查(含查验船上货物和行李)。对在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一般不实施船体检查。对有内潜外逃或走私等嫌疑以及上级通报的重点台湾船舶,应对其船体进行重点检查。

3.对船舶监护管理。对在我设定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的台湾船舶,均以岸上设卡巡逻或派艇锚泊、游戏的形式进行监护管理。对在我设定的“台湾船舶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可视情派艇巡逻或以锚泊的形式进行监护管理。对台湾船舶实施查验证件、检查船体和监护管理中,对外露的国民党旗、党徽等标志,应责成船方遮盖或降落;在船上发现有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画册的,应明告船长不准在大陆港岸抛掷和散发。注意发现特务人员、偷渡人员、黑社会组织成员和恐怖分子、走私贩毒分子以及我方拒绝入境的人员;注意发现特务船、“心战”船和其他违禁物品。


三、 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岸停靠的范围

为避免台湾船舶违章停靠,造成混乱,对从台湾直达我沿海港岸停靠的台湾船舶,应按其船舶的性质和来由,分别在经我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和“台湾船舶避风点”区段内停泊。对悬挂外国旗的台湾船舶,应令其在国家开放口岸停泊,由边防检查站进行检查管理。对从事对台直接贸易和探亲旅游的台湾船舶,应令其在“台湾船舶停泊点”区段内停泊。对急难救助和避风的台湾船舶,应令其在“台湾船舶避风点”区段内停泊,人员不准擅自上岸。对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区段以外停泊的台湾船舶,应予劝离。


四、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1.台胞登陆须凭本人的有效身分证件办理登陆手续。在港区所在县、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律签发“台湾同胞登陆证”;在港区所在县、区以外探亲、旅游的,一律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审批和签发证件工作,均由边防工作站办理。为保障台湾船舶的安全,不允许全船人员同时登陆,要留人守船。登陆的台船人员,必须在证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从签证口岸随原船离港,不准船走人留。因特殊需要,本航次不能随原船返台的,由对台部门出具证明并保证其安全返台,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同意后方可暂留。

2.对伪装搞情报活动的台湾船舶,要通过调查工作,及时发现,掌握情况。对发现的国民党特务、特务嫌疑分子和黑社会组织成员、恐怖分子,要严密控制,如发现有可疑活动,在掌握证据后确需扣留审查处理的,报省公安厅批准。

3.对于台湾船舶携带的武器、弹药,由船长提交清单,查点后由边防站就地封存,返航时开封归还。如发现非船用爆炸物品,应予收缴。

4.对于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台湾船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对于台湾船舶违反我渔业法规或与我渔船发生海事纠纷、碰撞事故的,要及时通报水产、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处理。

6.属于急难救助、修理补给的台湾船舶,由对台部门接待。属于经商贸易、洽谈生意的台湾船舶,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对台贸易部门接待处理。进出港货物由海关监管。

7.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台湾船舶的人员,情节轻微的,交由船长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8.台湾停靠大陆的船舶,任何人不得登轮参观。因工作需要登台湾船舶的我方工作人员,需事先通报边防部门,边防部门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海关、检疫等人员也可凭其穿着的制服和臂(胸)章放行。

9.应通知船长,台船海员或旅客上岸,不得携带反动宣传品,违反的要收缴。


五、 加强对台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来大陆港岸停靠的台湾船舶和台胞的边防管理工作,是公安边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仅有助于沟通台湾与祖国大陆之间的联系,加强两岸人民之间的感情,增进他们对祖国大陆的信任和向心力,而且对推动整个台湾形势的发展,促进“三通”,实现和平统一,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在公安厅、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并教育干警坚持文明执勤,严格执行政策,遵守工作纪律。

上述通知,供内部掌握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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