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林业部
发文日期1989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森防〔1989〕1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现对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 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不论是国有、集体或个体的,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二、 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三、 林区内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除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外,其他仍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协商,明确职责范围,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