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发〔2004〕5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核技术事业的蓬勃发展,放射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多起放射性污染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彻底查清我国放射源现状,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组成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领导,要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行动坚持标本兼治、清查和收贮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二、 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身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规定,紧密配合,拟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此次专项行动的实施。
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放射源重点使用单位,抓好专项行动。对全国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的安全和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防治负责,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合力。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检查制度、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事故分级报告制度,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加强对放射性职业危害的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有放射源仪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追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 加强宣传,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动员相关行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行动。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源科普知识,报道专项行动情况,交流各地区开展清查工作经验。通过对重大案件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这次专项清查行动的认识。
全国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拟于4月下旬举行。
四、 加强交流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4年5月1日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4年10月底基本完成专项行动。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清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合法、规范,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彻底查清我国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让百姓放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清查整治。
为加强领导,搞好专项行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成立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为了广泛收集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资料信息,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配合开展工作。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三、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国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专项行动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04年5月1日前为启动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作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动员、宣传、培训工作。
1.成立地方专项行动联合领导小组。
2.结合学习放射源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文件,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这次专项行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精心做好专项行动的相关准备工作。
3.结合本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统一指挥、经费落实、责任到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4.5月1日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的工作。
5.做好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要在正式实施申报登记前,对持有放射源的行业进行排查,如有核设施或辐照装置的科研院校或医疗机构等,地质和煤田勘探与开采、石油开采与炼油、公路与桥梁建设、机械制造与安装、建材(尤其是水泥厂)、纺织、卷烟、造船、电力、制药、育种、造纸、冶金、仪表和钟表制造、电影制片、木材、塑料、面粉、饲料加工、电缆、荧光灯生产等行业或生产企业。
6.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放射源的安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媒介,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电话会议、宣传手册、宣传图片等多种形式,普及放射源科学知识,广泛宣传人类和平利用放射源的合理性和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的紧迫性。
(二)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实施阶段。在认真准备、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利用5个月的时间实施专项行动。
1.环保部门要求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环保部门根据申报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
2.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要时强制收贮其放射源。
3.环保部门要摸清废放射源情况,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实施强制收贮,收贮工作也可以根据专项行动需要提前进行。
4.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许可证件、阻挠废放射源收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有关放射源申报登记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由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指导意见。
(三)第三阶段:2004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阶段。10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清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全国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解振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副组长: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王玉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办公室:
主任:李干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司长
副主任:徐沪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苏志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副司长
刘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副司长
联系人:赵永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放射源处处长
联系电话(传真):(010)671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