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6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0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和国家民委于1986年2月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第14号),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的有关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实施,根据《通知》的精神,现将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底卡的印制和填写问题规定如下:
一、 证件底卡(四联式)的规格
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底卡规格分为二种:
1.登记内容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底卡,规格为270×186毫米,持证人相片成相规格为48×33毫米(见附一略)
2.登记内容只使用汉字填写的底卡,规格为180×124毫米,持证人相片成相规格为32×22毫米(见附二)(略)。
二、 登记项目的印刷
1.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底卡中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5个登记项目,可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在上(前),汉字在下(后)。
为便于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出中生日期,在设计上作了必要的改动,将证件底卡中“出生年月日”5个汉字改为“出生日期”4个汉字,少数民族文字也须作相应的改动
2.民族自治地方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底卡中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和编号3个项目,只使用汉字印刷,不有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三、 底卡填写要求
1.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证件底卡,姓名、性别、民族和住址4个项目在填写时,少数民族文字在上(前),汉字在下(后)。各种文字的书写要工整、匀称和规范化。
2.出生日期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填写,在公民出生的年、月、日之间要使用间隔号:“.”表示,不加用“年”、“月”、“日”3个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如:“出生日期1956.3.29”。
3.签发日期和编号二个项目要使用阿拉伯数码填写。
4.有效期限,“10年”和“20年”的,使用拉伯数码与汉字“年”并列填写;“长期”的,使用汉字填写。两种填写均不加用少数民族文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使用打字机代替手工填定证件底卡。
主件底卡的照相制版软片我们将陆续发给民族资质地方的公安厅局。请各地方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证件底卡的制版、印刷和填写工作。证件底卡制版以后,请将印刷的底卡清样送我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