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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3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教育部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政治〔2000〕138号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教育部

2000年4月3日

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

一、 目的

为了缅怀为国捐躯的公安英烈,优待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安英雄模范,弘扬社会正气,凝聚警心,激励广大公安民警烙尽职守、建功立业,让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公安英烈子女能够进入公安警察院校学习深造,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保送对象和条件

(一)保送对象为全国公安系统革命烈士(生前系在职在编公安民警)或被公安部授子全国公安战线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上述保送对象系指与公安英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二)保送对象必须是高中毕业生(须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 招收保送生的院校

公安部直属普通公安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所属普通公安院校。


四、 推荐保送生的程序

(一)公安英烈子女向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

(二)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五、 招生办法

(一)保送生必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考试。

(二)公安部确定最低录取资格线,低于此线者不能被保送。

(三)招生院校复审合格后,将保送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招生学校向保送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所属公安院校原则上招收本地区的保送生;公安部直属院校招收保送生的比例不超过当年保送生总数的20%。


六、 待遇与管理

(一)保送生免交学杂费。

(二)备校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保送生加强管理,并在学习、思想和生活上予以关心。

(三)保送生毕业后原则上分配到英烈所在地公安机关工作。

(四)各推荐保送生单位的政工部门,应与保送生就学学校保持联系,关心并尽力帮助解决困难,鼓励学生好好学习、早日成才。


七、 严肃纪律,杜绝不正之风

(一)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肃纪律,杜绝不正之风。

(二)对招收保送生工作中出现的拘私舞弊和“走后门”等问题,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揭发。

(三)凡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取消保送生的入学资格。

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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