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开展 《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 《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 《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 《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 《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 《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对需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明确补正事项,确定合理的补正期限,不得以补正为名,任意拖延办案时间。各级公安机关要按规定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对外窗口,配好接待设施,完善相关接待制度,保证专人负责接待,树立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面向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积极改进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从宽掌握“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对涉及人数众多或群体利益,涉及外国人或港、澳、台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决定听证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全面地制作听证笔录,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听证室建设,尽快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地、市以下公安机关必须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门用车,保障行政复议机构有效履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办案任务。
三、 注重和解、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实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是 《实施条例》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用和解、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和解、调解的尺度,抓紧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规范。要依照 《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和解和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和解协议,要严格审查,防止被申请人强迫申请人搞假和解,甚至和解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定情形决定调解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基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案件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部门要于明年6月 30日前,将本地执行和解、调解制度情况和经验书面报部。
四、 充分发挥公安行政复议的指导、监督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 《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机关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组织检查、抽查。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执行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带普遍性问题的,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依法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要求接受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各级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总结、案件统计及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 《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 《实施条例》的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要严格执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的规定,根据本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数量,配齐、配强、配好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过硬、法律素养较高、熟悉公安业务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中,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人员短缺问题。要按照 《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三基”工程建设的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基础业务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编制行政复议基础业务大纲,明确行政复议办案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技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苦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基本功,组织“行政复议应诉办案能手”评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 《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