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0〕120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海口、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海口总站《关于南方航空公司恢复海口经汕头至新加坡航线人出境边防检查手续问题的请示》(海总检公明发[2000]355号)和汕头总站业务处7月4日的电话报告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海口办理CZ3097/8航班部分旅客边检手续的申请》(南航市场航班[2000]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海口经汕头至新加坡往返国际航线的包机航班,在国内段不载运非出入境旅客的情况下,在海口、汕头分别办理从本机场出入境旅客的边防检查手续。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为方便乘客旅行,从海口前往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前往海口的旅客,在海口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但经停汕头时,上述旅客均不得离开飞机;搭乘这一航班从汕头前往新加坡或从新加坡前往汕头的旅客,在汕头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二、 对此航线的飞机及机组人员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由外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实施边防检查统计时,由实际办理手续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
三、 要督促民航部门切实落实对飞机和旅客的监管。飞机经停汕头时,外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要组织警力对飞机实施有效监管,防止无关人员上下,同时也要防止已办妥出境手续和未办妥入境手续的旅客擅自离开飞机。
海口、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要认真组织、指导此项勤务工作。海口、外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要与民航有关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搭乘该航班出入境旅客人数等情况,共同做好对这一航班及其载运旅客的边防检查任务。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