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0年)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劳改检察机构经费不在劳改业务费中开支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0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0]公劳财字第400号

施行日期1980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厅劳改局:

你局请示关于劳改检察机构部分人员的经费可否从劳改业务费中开支的问题,经与高检三厅研究:此项经费可按陈养山副检察长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执行。即在劳改单位设立“派出的检察院、检察组、检察员,要根据实际需要,调配足够数量的干部,并列入检察机关的正式编制,不再占用劳改事业的编制和经费。”今后,有关这方面的经费都由各级检察机关负责解决。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