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0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0]公劳财字第400号
施行日期1980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安厅劳改局:
你局请示关于劳改检察机构部分人员的经费可否从劳改业务费中开支的问题,经与高检三厅研究:此项经费可按陈养山副检察长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执行。即在劳改单位设立“派出的检察院、检察组、检察员,要根据实际需要,调配足够数量的干部,并列入检察机关的正式编制,不再占用劳改事业的编制和经费。”今后,有关这方面的经费都由各级检察机关负责解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