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0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1999〕159号
施行日期1999年02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出入境管理处:
近期,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等44家旅行社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批复》(旅管理发[1998]204号)、《关于同意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等10家旅行社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批复》(旅管理发[1998]205号)和《关于同意珲春国际旅行社等5家旅行社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批复》(旅管理发[1999]018号)文批准,黑龙江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珲春国际旅行社等旅行社可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经商国家旅游局,现就加强对中俄边境旅游的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为确保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地开展,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站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旅游证件的发放,规范中俄边境旅游团队出入境边防检查和登记备案工作。
二、 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只限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经商国家旅游局同意,对“旅管理发[1998]204号”文批准试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黑龙江富锦旅行社等8家边境口岸地区的国内旅行社,须按程序报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后,方可开展中俄边境游业务活动。其他未经批准的旅行社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对未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证,边防检查站不予放行。
三、 对违反规定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一经发现,要按照《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暂停其办证、组团或取消其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黑龙江省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36家旅行社名单(略)
2.内蒙古自治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10家旅行社名单(略)
3.吉林省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5家旅行社名单(略)
4.黑龙江省8家国内旅行社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