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8年)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8〕340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涉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从199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第四联(注册登记联)存入车辆档案。


二、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登记审核和检验车辆时,应当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合格证号(国产车)、进口证明书号(进口车)”,填写内容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一致。


三、 鉴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社会上还有部分持原购车发票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申请、领取牌证的情况。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原购车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可延长到1999年2月底,3月1日即停止受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由各地税务机关送公安机关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略)

1998年12月2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