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1999〕1840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汕头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你总站《关于加德士码头停泊外轮边防检查勤务调整问题的请示》(边讯传[1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总站承担广澳加德士油气专业码头临时靠泊外轮的边防检查任务,但该码头临时靠泊外轮必须经交通部批准。你总站承担任务时应按规定收取边防检查费。
二、 同意你总站有关勤务调整的意见,即将广澳港区及加德士油气专业码头的边防检查任务划归潮阳站,并从龙湖站抽调16人移交潮阳站;将莱芜港的边防检查任务由龙湖站划归南澳站,从龙湖站抽调4人移交南澳站。
勤务调整后,你总站应加强对潮阳、南澳站领导,帮助两站开展好边检工作,避免在查控、勤务交接中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