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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1999〕20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继1998年广东、上海等地发现1997年无记名(一期)面值1000元的机制假国库券(以下简称“仟圆假券”)后,1999年又陆续在北京、河南、海南、安徽、山西、江苏、陕西、四川、山东、天津、厦门、大连、广西、福建等十几个省、市截获或发现“仟圆假券”,累计面值金额已高达2100多万元,形势十分严峻。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严厉打击国库券的制假犯罪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国库券的鉴别能力,防止误收误兑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在做好日常国债防伪反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具体经办人员的防伪反假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对1997年无记名(一期)面值1000元国库券的鉴别和审验能力。凡涉及办理国债兑付、托管、质押贷款业务的国债经营机构,要加强柜台审验,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和领导负责制,防止误收误兑。对于审验不慎造成的误收误兑,其经济损失由该国债经营机构承担。无记名国债的最终鉴别权属人民银行,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出具最终鉴别报告。对于用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库券申办质押贷款、托管业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当地人民银行鉴定后方可办理。如遇假券,应当即没收,并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认真追查线索,迅速破案。


二、 严密手续,加强对假国库券的管理

目前,各地银行、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收缴的假国库券数量较多,管理较乱。为防止各单位收缴的假国库券再度流入社会,现重申:各国债经营单位对已收缴的伪造国库券,要全部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发行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封存保管。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公安机关收缴的假国库券,一律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发行部门。因侦查、鉴定、存档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假券,可向负责封存保管的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


三、 加强案件侦破工作,深入追查制假源头

各涉案地公安机关要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对假国库券案件侦破工作的领导,认真梳理核查案件线索,以涉及假券源头和窝点的线索为突破口,加大侦审力度,深入追查,迅速破案,防止机制假券的蔓延。


四、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共同作好国库券防伪反假工作

国库券的防伪反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保护国家资金的安全。为了确保2000年对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库券的顺利兑付,今年内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分别对其所辖的国债经营单位从事国债工作的同志进行反假常识的业务培训,提高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避免给国家资金造成损失。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内各所属单位;同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经营机构和国债服务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传达至各所属国库券代保管库。要求各部门对国库券反假工作高度重视,严防误收误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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