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1〕44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海南省公安厅边防局:
你局《关于对航行越南边贸船舶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武琼边明发[2001]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从海南八所、洋浦港出入境从事中越边贸船舶上的中国和越南船员应持有合法的国际旅行证件。对从上述两港出入境的中国船员我局已征求交通部海事局意见,该局认为应该使用“海员证”,并且海事(港监)部门可以为这些船员签发“海员证”,因此对未持合法国际旅行证件的中国船员应阻止出境;对未持合法国际旅行证件到港的越南船员应按未持有效证件进行处罚,并禁止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