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00〕1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现就确定气枪及铅弹制造企业以及加强气枪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气枪(铅弹)制造企业的确定
(一)准予以下9家企业制造气枪并予以颁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同时准予其生产气枪铅弹并予以登记: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华机器厂、上海气枪厂、广州气枪厂、福建清流气枪厂、江苏新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气枪厂、绍兴雪峰气枪厂、广东恩平气枪厂(暂缓发证)。
鉴于广东恩平气枪厂已经搬迁新址,其《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须待公安部安排专家组考评合格后方予颁发。
(二)准予以下3家企业制造气枪铅弹并予以登记:
郑州强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近江体育用品厂、四川燎原机械厂。
二、 气枪的配置范围、条件和购置申报程序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为开展游艺活动需配置气步枪的,应填写《民用枪支审批表》,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需配置气步枪的,应填写《民用枪支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持有气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备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开展射击游艺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安全设施、枪支保管条件。
以上“游艺活动”中属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需凭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配置气枪(铅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批准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运输和配购证件,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购置,并于配购后的30日内向原批准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三、 气枪(铅弹)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批、执行
准予配置气枪(铅弹)单位和个人所需气枪年度需求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所在地需求的申报情况提出,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审批。
气枪(铅弹)年度需求计划应于上年度10月底之前报公安部,增补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公安部。气枪(铅弹)由各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应按公安部批准的年度配售限额,按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后,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购。
气枪制造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的审批、下达以及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用气枪的配置适用《关于规范民用枪支配售调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1999]744号)。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通知上述气枪(铅弹)制造企业于2000年1月底前到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申领《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和登记手续。
附件:气枪(铅弹)制造企业准予生产的产品名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