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0年)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对《关于对“狮子星”号旅游船检查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0〕92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你站《关于对“狮子星”号旅游船检查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旅客在人出境手续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随“狮子星”号旅游船在厦门入境改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出境,也可允许旅客从厦门随“狮子星”号旅游船出境。


二、 对办妥我团体签证同时又持有我单个签证(签注)随“狮子星”轮入境的旅客,在船方组织成团的情况下,按外国旅游团办理入出境手续,单个签证(签注)可保留。


三、 对随“狮子星”轮入境的持用中国护照的内地公民,欲随轮出境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签证。对随船抵港后不下船的,可不予办理入境手续,但应在《旅客名单》和《船舶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情况通知单》上予以注明。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