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14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
施行日期2014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联合组织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稀土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行为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对此,近期国务院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查处典型案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非法开采、生产、交易,并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关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的要求,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开展全国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请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逐级落实责任,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开展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要求,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名单见附件1),联合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有关重点稀土产区要根据专用发票及举报等线索重点查办2-3起典型案件。
(一)查处非法稀土开采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矿山开采及税费缴纳情况。严厉查处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超指标开采、环保未批先建等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缴矿山开采企业未足额缴纳的稀土增值税、矿产资源税及补偿费等税费;清理建设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全的责令停产。
(二)查处违法违规稀土生产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执行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情况。对无计划、超计划生产企业,立即责令停产,相关企业不得申报国家相关资金支持项目,减少下一年度计划;对无环评批复文件、安评备案文件或达不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缴排污费;对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
(三)查处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贸易企业买卖稀土矿产品情况。对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未缴纳增值税的,应补缴增值税,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对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要求企业提供矿产资源税足额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
各地区发现的跨省(区、市)买卖非法稀土矿产品企业、个人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反馈给相关省(区、市)查处。
(四)核查稀土出口企业产品来源情况
按照产品生产链,核查稀土出口企业产品来源,直至矿产品源头。若源头为非法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出口产品及所涉各环节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相关环节存在偷漏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的,由税务部门追缴。
(五)查处重点案件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企业名单及举报线索,对涉及稀土矿产品买卖的企业及个人逐一核查,涉嫌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买卖非法矿产品或无法说明矿产品来源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机关。
(六)建立稀土企业生产经营档案
各有关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摸清本地稀土矿山企业生产、销售及流通情况,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矿产品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贸易企业稀土产品采购及销售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稀土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及时掌握企业买卖稀土矿产品、加工销售、税费缴纳、贸易对象等信息。
二、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5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核实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来的生产、销售数据等资料,到企业现场逐一核查,填写核查表及汇总表(见附件2、3),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处理方案,于11月2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整改阶段:11月26日至2015年1月31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立即查处和责令整改,填写核查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查处及整改情况于2015年1月31日前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验收总结: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验收,对已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对照整改方案核实验收;对未完成整改和结案的,要说明理由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对发现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行为,及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地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专项整治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中央媒体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涉及稀土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非法矿产品跨地区买卖案件进行协调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办依法管辖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稀土非法开采、超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稀土矿产品贸易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费;安监部门负责整治安全生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合力,务求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根据专项行动的内容,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扬;对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不认真整治,甚至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报典型案件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及时通报和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