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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解决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八年一月,公安部《转发<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88]公发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改革派出所工作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果。为继续推进这一改革,现对各地在实践中遇到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坚决贯彻“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的工作方针

派出所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的工作方针,体现了改革开放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必须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以动态管理为主的客观要求。贯彻这一工作方针,对于充分发挥派出所的功能,实现打防结合,以防为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一方平安,是派出所的中心任务。包括户口管理在内的各项基础工作,都应该为完成这个中心任务服务。正确理解“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注意克服片面强调打击、破案,放松忽视户口管理,或者单纯强调静态的户口管理致使户口管理工作与现实斗争相脱节的倾向。各地要根据派出所的工作方针,综合发挥派出所各项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把防范、打击、管理、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派出所安全防范、控制监督、侦破案件、快速反应等整体作战的功能。


二、 按属地原则,对辖区治安实行块块管理

派出所对本辖区社会治安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按属地原则,派出所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强化治安管理;对街道企业、小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小学校的治安秩序和内部安全,应负责检查和监督;凡发生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治安案件,除派驻有公安机构的以外,原则上应由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处理。


三、 实行民警联勤责任制

派出所按工作需要,可把民警分成内勤民警和外勤民警,并实行民警联勤制。担负户口管理工作的派出所,应根据辖区地理位置、治安状况,把辖区分成几个联勤片或警务区,由若干外勤民警统一管理片内的人口和治安。公共复杂场所、地区的派出所,应把大多数警力放到社会面上,划片巡逻,就地查处治安问题。各地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改进派出所民警分工,但不宜按照对口形式效仿上级公安机关的业务分工,以防止派出所机关化。要使派出所勤务分工适应基层实战需要,有利于培养民警一专多能,提高他们处理各种治安问题的本领。


四、 分层次管理人口

人口管理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管理等几个方面,是户口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派出所对辖区常住人口,要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分四个层次管理:第一层次,是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危险分子,要确定专人,重点控制。第二层次,是有违法犯罪活动迹象的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第三层次,是对社会治安可能造成危害的人员,要纳入视线,结合日常工作调查掌握情况。第四层次,是其他成年人口,要进行一般了解,知道基本情况。在人口分层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定期核查,根据人口现实表现,及时变动调整管理层次。

对经常来本辖区务工、经商、租住房屋的外来人口,派出所要依靠雇工单位、居民委员会、户口协管员等,采取发暂住证、实行店铺户口、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和在外来人口中建立治保组织等措施加强管理。对来历不明、原籍不清、姓名不实的人员,应予核查,及时从中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

公共繁华场所、流动人口出入频繁地区的派出所,应有重点地建立流动人口档卡。特别是要与他们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单位联系,注意发现其中的第一、二层次人口,并做好“第三点控制”。派出所接到有关流动人口的查询,务必抓紧办理及时回复。

人口分层次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第一、二层次人口在本辖区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派出所不掌握情况的,应视为人口管理工作的漏管失控。对在辖区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查询时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则不应视为工作失误。


五、 给派出所下列必要的工作权力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当场处罚。特别是发生在车站、码头、影剧院、娱乐场、旅游区、运动场、展览馆、商场、集贸市场、饭店等公共繁华场所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派出所民警可以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当场处罚。治安拘留、收容审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裁决、审批权不宜下放到派出所。

(二)就地侦破和协助侦破发生在本辖区的和涉及本辖区的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市局、分局侦破重大案件。一律不搞发破案率指标。在侦破工作中,派出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可以询问证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派出所可以物色建立、使用、管理秘密力量。有条件的派出所可以担负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跨地区、需要并案侦查以及使用技术手段的案件由市局或分局负责侦破。

(三)在目前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凡属派出所管理的各类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合格证,由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由派出所签发整改通知书;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派出所依法传唤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教育或治安处罚。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许可证,可以由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市局、分局批准。


六、 依靠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工作的传统和优势。派出所处在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每一个干警都要有坚定的群众观念,学会善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去保障公共安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真正把群众组织发动起来了,公安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发挥治保会、治安联防等多种形式群防群治组织的整体防范功能,组成多层次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以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防范机制。同时,派出所还要增强民警对各种治安动态、社会信息的敏感性和情报意识,充分利用与群众广泛联系和对辖区、行业、场所熟悉等便利条件,积极物色建立秘密力量,做到公开管理与秘密控制相结合,加强辖区社会面控制。


七、 实行所长负责制,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多方面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因此要按照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等条件,把派出所所长配强,由所长统管全所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民警数量较多的派出所,可由一名副职分管思想政治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好对派出所所长的考核、评议,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领导组织能力。

逐步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是派出所工作改革不断深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训练,使派出所民警增强群众路线观念,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增强政策纪律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坚决克服滥用权力的错误倾向。


八、 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凡是可以公开的办事规则、程序、期限和办理结果,派出所都应向群众公开。可以通过建立警民联系箱,所长接待日,公开干警姓名、办公电话等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将户口政策、“农转非”户口指标等向群众公布,实行“农转非”户口由群众民主评议,市公安局或分局审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的办法,继续进行户口审批制度的改革。


九、 增强改革意识,加强对派出所工作改革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派出所工作的改革,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上级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都要从增强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这个大局出发,关心、支持派出所工作的改革,不应对派出所工作改革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

上级公安机关结合工作改革,给派出所增加任务、下放权力时,必须考虑到派出所的承受能力,要有利于增强派出所活力,并且要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凡是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需下放给派出所的,都应请示报告。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改革,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增加派出所警力,并且从工作部署、工作制度等各方面,认真解决目前派出所负担过重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派出所改善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物质条件,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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