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文物字第700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1990年)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更正(90)文物字第407号文件第五条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曾于今年六月发出《关于在严打中加强古墓葬、古遗址保护,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要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盗掘古墓的犯罪分子,只要墓冢被破坏,不论得到文物与否,数量多少,都以故意破坏国家文物罪论处,决不能以罚代刑”。
这一段应更改为:“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分子,只要墓冢被破坏,不论该墓葬是否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盗掘得到文物与否、数量多少、都应以盗窃罪处罚,决不能以罚代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