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事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发〔2001〕117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培养优秀青年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国家行政学院从1997年开始,每年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部分优秀毕业生到青年干部培训班(以下简称青干班学员)进行两年培训后,充实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9号)中规定的“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的学员,户口管理参照高等院校在校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经人事部、公安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青干班学员户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的青干班学员到国家行政学院报到后,国家行政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入学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学员办理国家行政学院的学生集体户口。上大学时未迁户口的学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入学通知书”,为学员办理常住户口迁出手续。
国家行政学院在10月31日前将当年学员入户名单报人事部备案。
二、 学员结业时,国家行政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人事部出具的《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接收落户介绍信》(式样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落户介绍信”),为学员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凭“接收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介绍信”为学员办理落户手续。
三、 依据国办发(1998)109号文件的规定,对在政治思想表现、理论学习以及挂职锻炼等方面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故不能完成学业的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其户口由国家行政学院从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迁出,退回到学员上大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四、 公安部、国家行政学院会同北京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五、 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负责,做好青干班学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反馈信息,以便完善有关政策。
附件:一、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入学通知书(式样)(略)
二、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接收落户介绍信(式样)(略)
人事部
公安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