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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对《关于在沪实行48小时过境免签证实施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0〕8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你总站《关于在沪实行48小时过境免签证实施办法的请示》(沪检字[1999]第3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总站提出的实施办法,并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 为规范做法,按照部局制定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旅客检查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将48小时、24小时“停留许可”印章加盖在出境登记卡背面。


二、 在《过境须知》中,将“如有违反,您将可能不再享有此种便利或受到处罚。谢谢您的配合。”的内容移至第4条之后;第一条增加“如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在沪停留时间超过48小时,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签证。”的内容。


三、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对(关于在沪实行72小时过境免签证及简化空港口岸签证手续的请示)意见的函》(公境[1999]158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边防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为过境48小时的旅客提供方便。

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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