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0〕8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你总站《关于在沪实行48小时过境免签证实施办法的请示》(沪检字[1999]第3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总站提出的实施办法,并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 为规范做法,按照部局制定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旅客检查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将48小时、24小时“停留许可”印章加盖在出境登记卡背面。
二、 在《过境须知》中,将“如有违反,您将可能不再享有此种便利或受到处罚。谢谢您的配合。”的内容移至第4条之后;第一条增加“如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在沪停留时间超过48小时,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签证。”的内容。
三、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对(关于在沪实行72小时过境免签证及简化空港口岸签证手续的请示)意见的函》(公境[1999]158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边防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为过境48小时的旅客提供方便。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