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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公安部关于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2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中关于要“把我们专政机构教育好”的指示,最近,部党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问题,并作出了《关于聘任特邀督察员的决定》。请各地结合实行警衔制度,将这个决定传达到全体干警,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聘任工作落实以后,各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进入关键性的发展时期。公安工作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服务,关键是要有一支好的队伍。公安干警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少数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带有部门性质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单位有一定的普遍性,社会各界对此反映相当强烈。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充分估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作风对我们队伍的侵蚀,高度重视公安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以实行警衔制度作为新的起点,三年为期,对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加以整顿。整顿工作必须由一、二把手亲自抓,实行全警动员,大力开展争当合格人民警察的活动。要认真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和强化党务、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并与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组织干警培训、严肃查办案件、清理不纯人员、聘任特邀督察员加强督察力量、进一步完善义务监察员等群众监督制度等措施,使公安队伍中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的现象和参与流氓、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案件得到有力的制止,降到最低程度;使利用特权“吃、拿、卡、要”以及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使干警的群众观念、法制观念、纪律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明显改观;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得到改进或处理,真正使人民群众感到满意和可以信赖。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以上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每年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要把基层治安、交通、刑侦、预审等执法部门和办理户口、出入境、车辆证照等窗口单位作为重点,认认真真地加以整顿,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抓好落实,防止走过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注意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每半年向公安部写一次专题报告。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及其查处情况,重要工作部署和成功经验,要随时报告。

1992年10月4日

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聘任特邀督察员的决定

(1992年9月23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思想、作风和执法遵纪情况的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清除腐败现象,争取在两三年内把公安队伍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解决好,维护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战斗力,取得人民群众更大的信任和支持,经研究决定,在市、县公安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

一、 特邀督察员从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身体好,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安干警中聘任。市、县公安机关可按每百名干警配一名特邀督察员的比例,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名单,征得本人同意,经党委讨论决定,以局长的名义颁发聘书,任期二年。聘任名单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党委备案。期满后也可续聘。督察员聘任期间由聘用单位发给一定数量的回聘费,经批准下基层查访的差旅费由聘用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二、 特邀督察员的职责任务是:(一)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公安干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公安干警的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查。


三、 干警人数在一百名左右的科、所、队,设一名特邀督察员。干警人数不足一百名的科、所、队,可以两个科(所、队)设一名特邀督察员。干警人数在二百人或二百人以上的,特邀督察员按一百与一的比例递增。

特邀督察员在党委和局长的统一领导下,并在纪委书记的直接领导下,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情况。


四、 特邀督察员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列席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对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设;(二)对公安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党委、纪委作出报告,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查处和进行整改。(三)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组织下参与调查案件。


五、 特邀督察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秉公执法执纪,刚直不阿,积极地、忠实地履行组织上赋予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邀督察员的指导,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所有单位和干警必须自觉接受特邀督察员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对待特邀督察员提出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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