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
施行日期2014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近年来,青少年滥用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药品问题日益严重,因其含有麻醉药品列管品种可待因成分,大剂量使用容易成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严格销售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近期,国内发生多起因滥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成瘾甚至致死案(事)件,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明知故犯,见利忘义,罔顾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使用非法手段向不法分子大量销售药品,并提供合法外衣进行掩护。对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期组织开展了专项突击检查,查明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弄虚作假,蓄意造成大量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流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要求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主动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密切协作,尽快查清药品流失数量、参与人员和企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地区公安机关接报后,要积极介入案件调查,查实药品真实流向,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联合工作机制,通过切实加强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监管和联手查办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坚决遏制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在非法渠道肆意贩卖的势头,阻断该类药品非法滥用,切实保护公众身心健康。
请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
联系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电话:010-88331312
公安部禁毒局电话:010-662615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