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2936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
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整体运行平稳,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条件。经研究,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 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三、 切实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一是要密切跟踪监测价格放开对民爆行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对放开价格后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强化安全监管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严防因安全投入不足产生安全隐患和社会公共安全管控漏洞;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和“超定员、超定量、超能力、超时限”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严防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隐患;三是对因市场竞争加剧而难以生存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采取稳妥措施,支持企业转型或依法关闭,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安全处置爆炸危险品及相应生产试验设施,严防爆炸危险品流失到社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