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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1988年01月21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21日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文日期:1997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1日)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 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 走私本规定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 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价 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价额不满2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人以上共同走私的,按照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


五、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价额不满30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六、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 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七、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八、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九、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外,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牟利,情节严重的,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罚,


十、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 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 对犯走私罪的,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走私运输工具。


十三、 处理走私案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提成,不得私自处理。私分没 收的财物和罚金、罚款收人的,以贪污论处。


十四、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机关应当将案卷和走私货物、物品的清单、照片等证据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走私货物、物品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以依照规定处理外,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查核。


十五、 本规定所称走私货物、物品价额,按照犯罪查获时当地的国营商业零售价格计算。价格无法计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估定。


十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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