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公交管第164号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公安部四号令《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发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它交往活动申领牌照时,须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即在一省(区、市)范围内活动的,须有省军区和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跨省(区、市)但同属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有大军区和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批准文件,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有总参谋部和公安部批准文件。
香港、同胞驾驶机动车临时入境旅游、探亲等活动申领牌证时,须有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文件,并遵守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华侨及台湾同胞参照此规定办理。
跨省(区、市)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旅游、比赛等活动,其组织或接待单位凭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提前与我局联系,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
二、 临时驾驶证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只限临时入境的驾驶员及机动车使用。有条件的地方,临时驾驶证和临时行驶证可以塑封。各地在核发时,要根据申领者入境活动的时间,签注相应的有效期,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满或驾驶员出境,由核发机关在《中国交通安全报》上声明作废。
三、 临时驾驶证申领表、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全国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临时行驶证和临时专用号牌全国统一编号、统一制作,各地所需数量报我局车管处核准后,与我局指定单位具体联系办理。对大型团体(指机动车二十辆以上)活动,可以根据其组织或接待单位的要求,由我局指定的厂家制作只用于本次活动的有纪念意义的临时专用号牌。
四、 牌证费、车辆检验费,可参照广东省政府规定,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收取外汇或外汇券。
198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