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06]4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可以持有居民身份证。因此,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目前,公安部和解放军四总部正在研究起草为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发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
二、 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