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3〕25号文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3〕2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座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的通知》转发你们。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决定对进口的小型客车进行查验安全带。从1993年7月1日起,凡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进口机动车检验单,即可认为安全带符合要求。

特此通知。

1993年2月19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