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6年0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边防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对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我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外国人,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由边防检查站负责办理准予停留手续。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 凡申请离开候机室直接过境的外国人,须填写入境登记卡,检查站在登记卡背面加盖“准予停留”章(式样附后),凭此章离开机场,同时收存护照,出境时收回入境卡,发还护照。
2、 加注章由边防检查站按附件式样、规格自行刻制。
3、 办理准予停留手续,收手续费人民币三元(可交外币:
注:入境登记卡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