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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4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 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


二、 凡正在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射击场,自本 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并将军用枪支、子弹登记造册,10日内上报当地公安机关。


三、 用于营业性射击活动的军用枪支、子弹,应自本 通告之日起30日内收缴封存。属于非军事系统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收缴封存;属于军事系统(包括民兵系统)的,由军队按有关规定收缴封存。


四、 本 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再申批开办使用军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


五、 公安机关负责对当地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清查登记。对拒不执行本 通告,继续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营业性射击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予以查封;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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