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
发文日期2007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部明电〔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7年3月5日至4月6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为重点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有效遏制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 清理整顿对象
专项行动要以城市中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聚居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一是对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
二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职业介绍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虽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
三是对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或用人单位招工时发布虚假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和有就业歧视行为的、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的、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要加强整顿,依法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
三、 明确责任,依法治理
(一)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人才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使企业招用工行为得到规范,也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各地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部门职能,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协调指导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三)统一行动、联合执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做出统筹安排,进行全面部署,实施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商请宣传机构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和专项行动进展,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法规政策规定和治理整顿工作要求; 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工作成效。
五、 工作安排
2007年3月5日之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要组织开展前期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确定重点检查的区域、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007年3月5日到4月6日,各地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期间,国家四部(局)将组成联合调研检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调研检查。
2007年4月16日之前,各地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上报书面材料和统计表。
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效果;专项行动结束后,将通报表扬工作先进单位。
各地与此专项行动有关的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
联系电话:010-84207402;010-84208401
传 真:010-84208402
电子邮件:liyansong@molss.gov.cn
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100716)
附件: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