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发文日期1992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53号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汽车工业主管部门:
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安部于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规定:“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都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为了保证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车装备安全带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安排落实,保证应装安全带的车辆,出厂时都能按规定装上合格的安全带。在用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督促各省(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落实,保证于1993年6月30日前所有应装安全带的在用车辆,全部装上合格的安全带。
二、 凡属于公安部《通告》规定范围的小型客车,各汽车生产企业务必按照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的规定,尽快在出厂新车上装备安全带,最迟不能晚于1993年4月底。
三、 新车和在用汽车装备的安全带,必须是经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鉴定合格、贴有产品合格标记的产品。
四、 各汽车安全带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布〈汽车安全带总成鉴定程序和规则〉的通知》(中汽技字〔1992〕454号)要求,尽快向中汽总公司科技司提出鉴定申请。对经过鉴定合格的,由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安全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使用。
五、 从1993年7月1日起,进口的小型客车均应有安全带装置,所装备的安全带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标准,贴有统一的合格标记(由中汽总公司商有关部门解决)。
六、 从1993年7月1日起,凡未装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新车一律不得出厂,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在用车不予年检。
199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