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62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如何划分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问题,由于各劳改单位发生病亡的原因并不完全一样,很难规定一个明确、完整的界限。直接管理犯人的单位,对哪些应计算为正常死亡,哪些算为非正常死亡,应当说,是能够分辨出来的。从总的情况来看,一九五七年以前,劳改队犯人死亡率一般在××左右,这是正常情况。一般地说,超过这个正常比例的,应视作非正常死亡。但是,各地区、单位的情况不同,还不能单纯用一个比例作界限。应当根据死亡原因,逐个作具体分析,例如:自杀、逃跑击毙、工伤致死、自然灾害致死、医疗事故致死、虐待折磨致死、患浮肿、干瘦病致死,以及由于不顾体力消耗与体力恢复的平衡,强制过度劳动,甚至强迫病号出工,以致发生成批死亡等等,都应视作非正常死亡。此外,老残犯多的地区和单位,死亡比例可能大一些,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适当计算。你们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