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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3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34号

施行日期2013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令

(第6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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